湖南法治報訊(全媒體記者 伏志勇 通訊員 劉鳳)陳某于1989年在銀行存款2000元,同年7月取款1000元,取現后,賬號活期存款余額1011.92元。因為當年沒有銀行卡,銀行只給了陳某手寫的存折,且銀行當年也沒有存檔。2018年,陳某去銀行取款時,因活期存款的信息是手寫的,該銀行工作人員以電腦系統(tǒng)查無此賬號為由故意拖延、推脫。五年時間,陳某向銀行要求處理,至今無法取得存款。
現陳某已68歲高齡,患有嚴重疾病,且被殘聯(lián)評定為三級殘疾,家庭困苦,急需該存款用于生活、治病。因腿腳有殘疾,行動不便,年事又高且不懂法律知識,在維權途中遭受極大阻礙。
2023年4月28日陳某到茶陵縣人民法院想起訴解決糾紛,但因沒有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材料,茶陵縣人民法院依法沒有受理此案。當日陳某便來到茶陵縣人民檢察院申請幫助,第二檢察部副主任陳煒接待陳某并詳細詢問了基本情況,搜集整理好證據材料后第一時間報告部門主任譚剛平。譚剛平考慮陳某年事已高且腿腳殘疾行動不便,加上法律知識淡薄,書寫起訴狀存在一定困難,便主動履職由茶陵縣檢察院幫陳某代寫起訴狀,并安排檢察干警當日陪同陳某到茶陵縣人民法院立案。
5月25日,陳某來到茶陵縣人民檢察院申請支持起訴,譚剛平認為陳某有活期儲蓄存折本、存取信息存根及經辦銀行印章等,事實清楚、證據充分,且陳某身患殘疾,符合支持起訴條件,即當日立案支持起訴。
在法院受理此案后,茶陵縣檢察院檢察干警積極履職,多次與案件承辦法官溝通交流,從維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出發(fā),綜合證據材料,認為陳某在銀行辦理儲蓄業(yè)務,雙方之間形成儲蓄合同關系,銀行應依約履行義務,支付陳某存款及約定的利息。并于5月25日向茶陵縣法院發(fā)出支持起訴書。
5月25日,茶陵縣人民檢察院作出支持起訴后,銀行積極與陳某溝通并達成協(xié)議,當日便將存折里的本金及利息交給了陳某。近五年的奔波終于塵埃落定。
案結事了后,陳某三次到茶陵縣檢察院表示感謝,并堅持送上一面錦旗?!案兄x茶陵縣檢察院,把我34年的錢要回來了,你們是人民的好檢察官!”陳某幾度哽咽握著譚剛平的手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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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湖南法治報